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有关消防设计 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

作者:超级管理员阅读量:发表时间:2021-05-07

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有关消防设计
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
 

各区、县住建局,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,各工程设计企业、施工图审查机构,有关单位:
为贯彻落实住建部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》、省住建厅《<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>实施细则》等有关规定,现将省住建厅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、专家评审和专家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陕建消发〔2021〕7号)转发给你们,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(陕西建设网下载)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各级住建部门应严格执行申请程序,需提请省住建厅特殊消防技术专家评审、技术审查以及专家论证(以下简称专项审查)的项目,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严格按照陕建消发〔2021〕7号要求审核技术资料的合规性、完整性,并书面申请报送市住建局(城六区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报送市住建局),待专项审查时间确定后,方可通过“消防平台”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(涉密项目除外)。
二、设计单位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,以及单位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责任。对于属于专项审查的项目,应告知并协助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审,并按照专项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,落实专项审查意见。
三、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属于专项审查的项目而未经审查的,不得受理。审查时应当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落实专项审查意见,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、以及未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带有“严禁”“必须”“应”“不应”“不得”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,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,审查机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。
四、对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技术专家评审或专家论证的项目,项目通过评审或论证后,审查机构方可按相关规范进行消防技术审查,并出具审查结论;对需进行技术审查的项目,各级住建部门可依据专家审查书面结论直接出具审查意见书。
五、不属于陕建消发〔2021〕7号所规定申请专家论证的项目,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论证。确需进行专家论证的项目,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应直接书面申请报送市住建局审核。
六、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,强化源头管控,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专项审查项目、设计单位未按照专项审查意见修改和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、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的,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单位责令其改正,予以处罚。


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2021年3月23日
(联系人:韩光辉     电话:88668231)